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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您好, 个人接受所在公司提供的礼品为一辆电动自行车,希望在南海桂城上牌,上牌资料中需要车辆的发票和办理人的名字一致,但是我的车辆是公司行为赠与的所以发票是公司名字,发票信息是无法更改的,现在就出现问题了,将无法上牌,多方咨询后得到的回复是按规定是无法办理的。 我认为规定没有变通的余地是不合理的,发票是证明物品归属者的一个证明,这个证明也应该用第三方的说明来证明,比如馈赠单位开具的证明文件等或个人的对物品所有的声明和承诺即可以给予办理号牌。 希望能够考虑对于乐于守法公民的建议! 希望得到您的回复!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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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您好,收到您的信件后,我局相关部门随即开展了核查,现给您回复: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关于印发佛山市公安局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山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通告》:我市户籍居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新市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及居住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注册登记一辆电动自行车,即“一证一电”政策。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供下材料。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

         (三)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明和国家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依据相关规定电动自行车发票所有人需要与办理注册登记业务人员名称保持一致。

          建议市民办理车辆赠与公证,凭公证办理单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市民提出由所在单位出具赠与证明的意见我们会予以收集并向上级部门反映。

感谢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感谢您对佛山公安工作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