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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您好,
个人接受所在公司提供的礼品为一辆电动自行车,希望在南海桂城上牌,上牌资料中需要车辆的发票和办理人的名字一致,但是我的车辆是公司行为赠与的所以发票是公司名字,发票信息是无法更改的,现在就出现问题了,将无法上牌,多方咨询后得到的回复是按规定是无法办理的。
我认为规定没有变通的余地是不合理的,发票是证明物品归属者的一个证明,这个证明也应该用第三方的说明来证明,比如馈赠单位开具的证明文件等或个人的对物品所有的声明和承诺即可以给予办理号牌。
希望能够考虑对于乐于守法公民的建议!
希望得到您的回复!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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