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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想咨询一下关于粤港两地车辆变更内?单位名称的所需文件,本人外资企业(香港),内承公司名称更改,已于工商部门办理好手续,并取得”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及新的营业执照。 本人于广东省公安厅交管部门网页,查阅粤港两地车辆变更内?单位名称的所需文件时,变更内承单位名称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 据知以上所说的备案回执已停止发放。 请问如本人需更改粤港两地车辆变更内?单位名称,是否只需提交”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及新的营业执照,即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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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您好!内承单位名称发生变更,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的,可以办理变更内承单位名称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1.《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批准通知书》原件。

2.香港公司商业登记证原件。

3.香港公司历次注册证书原件。

4.商号与内承单位投资关联证明文件原件(需为新内承单位名称),可为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

5.内承单位营业执照。

以下人员可提前登录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办事大厅网站(http://jtglj.gdga.gd.gov.cn:8080/GAC_NET/login/index_new_yy.xhtml),选择“商务车、自货自运厂车、公务车指标日常业务预约”一项,填写信息预约前往我厅交通管理局办证大厅窗口办理:

1.《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批准通知书》上备案登记的司机,携带以上资料与个人身份证件即可。

2.内地企业的员工,需提供核查关联内承单位社保情况所需的账号和密码,用于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内核查。

3.内承单位的法人。

4.香港公司的股东,需提供由香港特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出具的上一年度《周年申报表》(NAR1表,黄色核证版)。

5.香港公司股东/内承单位法人/已备案司机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除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出具的商号公证委托书或广东省内公证处出具的商号公证委托书。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